
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
National Tainan Junior College of Nursing
109 年度校務基金
暨科技部補助計畫稽核報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

109 年度校務基金稽核報告 – 目錄
【目錄】
壹、 依據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
貳、 目的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
參、 規劃作業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
一、稽核項目與受稽核單位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
二、稽核工作分組與稽核日期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
肆、 稽核作業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
一、稽核通知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
二、稽核工作底稿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6
伍、 稽核結果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0
陸、 改善及後續追蹤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6

壹、 依據
依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」第七條及「國立臺南護理
專科學校校務基金稽核實施辦法」第五條訂定本實施計畫。為強化校務
基金內部控制及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,落實經費稽核之功
能及促使本校達成校務目標。
另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等相關作業要點規定及108年9月23日科
部計字第1080063629號函簽准,將109年科技部補助計畫納入年度稽核
計畫辦理。
貳、 目的
為確認校務基金各經費之執行符合下列條款規定:
(一)是否依照相關辦法、條文之規定辦理。
(二)是否符合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書之規劃。
(三)校務基金之內容、執行與採購情形,是否依照控管機制運作。
(四)校務基金之經費運用情形,是否依計畫執行。
為強化支用科技部補助計畫經費之合規機制,發揮內部稽核職能,配合科
技部要求事項辦理,以達本校自我管理之目的。
參、 規劃作業
一、 稽核項目與受稽核單位
依據「109 年度校務基金稽核計畫」針對「109 年度校務基金決算書」抽
核各對應受核項目,本次稽核項目與受稽核單位彙整如下表。
組別
稽核項目
第 1 組 受贈收入各項流程稽核
第 2 組 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業務
第3組
109 年度科技部專案稽核─「發展與測試
運用 SMART 設計運動介入對降低社區居
受稽核單位
本校受贈單位
總務處
秘書室
教務處(註冊組)
通識中心
研究發展處
計畫主持人張祐瑄
1

二、 稽核工作底稿
受稽核單位:109 年度本校受贈單位(學務處-課外活動指導組、秘書室)、總務
處(出納組、保管營繕組等執行單位)、秘書室
稽核項目:受贈收入各項流程
稽核結果
項目
符
合
不
符
合
不
適
用
說明
本校 109 年度無償收受「動產」、「不動產」
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
及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
第 11 條第 3 項。
少」(下稱受贈收入),應全數納入校務基金?
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二、三點。
未指定對象或用途之受贈收入,應由本校統
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
籌運用?(應無受贈單位逕行運用之情形)
第 12 條。
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三點
(一)。
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,其用途應與本校校務
有關。
受贈收入贈與人不應與本校有不當利益之聯
結?
受贈收入除指定對象及用途外,其得支應之
範圍,限下列用途:
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
第 11 條第 4 項。
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三點
(二)。
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
第 11 條第 5 項。
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四點。
一、學校人員人事費
二、特聘教授設置經費(或講座經費)
三、(教師)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
四、出國旅費
五、公務車輛之增購,汰換及租賃
六、新興工程
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
第 8 條。
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五點。
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第
五條。
七、自償性債務之舉借及償還
八、其他與校務推動有關之費(需簽准或委員
會通過)
呈上,學校人員人事費、特聘教授設置經
費、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,應明定於本
校支給規定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
過後實施。
受贈收入應由總務處執行,且應負有資產使
用及保管責任。
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五點。
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第
五條第 2 項。
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
第 17 條第 2 項。
6

受稽核單位:教務處(註冊組)、通識中心
稽核項目: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業務
稽核結果
項目
符
合
不
符
合
不
適
用
說明
一 本校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基準第二條所提
「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基準表」與
101 年 3 月 20 日行政會議,引用
附表名稱「各項試務工作酬勞費用支給基準
過時資料。
、 表」不一致。(是否符合法規一致性。)
本校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基準附表中十六
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(269)次
所提之名稱「經費稽核委員會」已廢止。(是否
招 符合法規一致性。)
行政次行政會議會議廢止,引用過
時資料。
109 年辦理招生業務(108/2 學期-轉學考、
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各項試務工作
109 學年度五專免試入學、109 學年度二專招
生 生作業)時,應在自給自足之前提下,按實際
酬勞支給要點第二點
本校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基準
情形覈實支給。
第二條
呈上,並以不重領、不兼領為原則。
業 (1)確認主任委員及總幹事,除工作酬勞外,
不得再支領任何工作酬勞(全程工作不包
務 括考試當天工作酬勞)。
(2)確認主任委員、總幹事、各組組長及經常
工作人員不得再支領任何準備、工作酬
勞。
呈上,個人執行招生業務若屬職掌工作時,
不得另支給酬勞。
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各項試務工作
酬勞支給要點第二點
本校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基準
第二條及該基準附錄五、招生(試
務)行政工作酬勞(全程工作酬勞)
(1)確認本校執行招生業務人員。
(2)確認 109 年辦理招生業務簽呈、核銷憑證
及相關文件,不應與本項目(1)有同之人
員。
本校每次招生考試收入之運用,應以收支平
衡為原則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:用於支給試
務人員工作酬勞之總額,不得超過其收入總
額之百分之五十。但命題、閱卷、審查、面
試、入闈及監考酬勞之支給,不在此限。
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各項試務工作
酬勞支給要點第二點
本校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基準
第三條
本校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基準支給酬勞應
以下列項目為限:
(1)命題、選題酬勞
(2)口試委員酬勞
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各項試務工作
酬勞支給要點第二點
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
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。
8

項目
大
學
生
語 考試當天工作酬勞監考費,半天至多1,500
文 元,全天至多3,000元、工友及工讀生半天
素
養
900 元,全天 1,800元。
檢
測
稽核結果
符
合
不
符
合
不
適
用
說明
本校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基準
附表中,試務工作八、考試當天
工作酬勞。
受稽核單位:研究發展處、計畫主持人張祐瑄
稽核項目:發展與測試運用 SMART 設計運動介入對降低社區居民內臟脂肪之成
效:質量性混合長期追蹤研究
稽核結果
項目
符
合
不
符
合
不
適
用
辦理採購案件,獲廠商違約金或逾期罰款收入
與研究計畫有關之其他收入是否依規定繳回
科技部。
補助經費之結餘款,除依規定得免繳回者外,
是否均繳回科技部。
核定應購置設備品項、出國種類未依規定辦理
一 流用及變更,且未動支者,是否將款項繳回科
、 技部。
共 研究人力是否依規定辦理約用,並檢附核准約
同 用文件。
性 補助經費是否依科技部補助規定支用及按政
項 府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核實列支,並經計畫主
目 持人簽署。
研究人力費是否依規定標準按時核發。
業務費、研究設備費及國外差旅費如有流用或
變更,是否依規定辦理。
原始憑證之要件是否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
要點之規定。
原始憑證是否按補助項目之順序裝訂成冊。
說明
10

項目
管理費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或符合政府
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收款收據結報者,原
始憑證是否依規定保管。
管理費是否單獨設立專帳處理。
財產是否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入學研機構
財產帳,並黏貼科技部補助之標籤。
稽核結果
符
合
不
符
合
不
適
用
說明
採購需求是否簽奉首長(或其授權人)同意。
採購法。
是否進行採購策略評估(如共同供應契約、詢
(訪)價、招標方式、決標原則等)
採購法。
是否有提出底價預估金額及其分析。
採購法。
保證金(如押標金、履保金及保固保證金)是否
依相關規範訂定或免收。
採購法。
是否依規定辦理驗收。
採購法。
廠商如有逾期履約之情形,是否覈實計算逾期
違約金;未履約之項目,是否扣減契約價金。
保證金(如押標金、履保金及保固保證金)是否
依相關規範,退還廠商。
二 計畫主持人費用所衍生之二代健保費用是否
、 以管理費項下支應。
個 任一補助項目經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,須與其
別 他補助項目互相流用時,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
性 政程序辦理及完備申請與審核之紀錄以備查
項 考。
目 (如手環編列 63,000 元,實支 67,500 元)
國外差旅費累計流出或流入超過計畫全程該
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者,執行機構須敘
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,始得流用。
(如國外旅費流用至業務費)
補助計畫之執行為受補助機構之職責範圍,其
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,計畫執行機構內人員
(非計畫內相關人員)因個人之專業知識支援
研究計畫而應邀出席相關會議或為文件資料
之撰稿、審查等,得從寬認定為外聘專家學者,
於彈性支用額度內列支出席費、稿費、審查費
或以外聘人員標準支給鐘點費;除上述情形
外,機構內人員不得支給其他任何名義具酬勞
性質之費用。
採購法。
採購法。
依據科技部 104 年 10 月 28 日科
部綜字第 1040077658 號函。
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
理原則第三點第五項。
查計畫書編列物品 100 支 總 計
63,000 元實際核銷 67,5000 是否
經內部簽准同意
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
理原則第三點第五項。
行政院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
費及稿費支給要點」
11

伍、 稽核結果
有關 109 年度校務基金暨科技部補助計畫稽核,依本次稽核計畫抽核「受贈收
入各項流程稽核」、「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業務」、「109 年度科技部專案稽核
─發展與測試運用 SMART 設計運動介入對降低社區居民內臟脂肪之成效:質
量性混合長期追蹤研究」等 3 項校務基金執行計畫與作業項目,並依查核結果
完成稽核報告。本次稽核結果,發現不符合及建議事項計 5 項,其稽核過程與
改善措施或建議彙整如下:
12

陸、 改善及後續追蹤
項次
稽核項目
權責單位
改善建議
權責單位改善情況及後續追蹤
1
受贈收入各項流程─受贈收
入為現金時,依規存入本校
「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401
專戶」,是否即時作帳俾利存
款結存與帳面符合。
學務處
秘書室
建議秘書室及相關受贈單位討論
「捐贈指定單」之必要性,如確為
必要請修正法規增列,並增加現金
捐贈流程,以利捐贈人參考。
權責單位回復修訂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,新增「現金捐贈
流程圖」,以利捐贈者參考,另注意捐贈收入流程及時效性。
一、本校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基
2
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業務
─本校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
給基準第二條所提「自辦招生
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基準
表」與附表名稱「各項試務工
作酬勞費用支給基準表」不一
致。(是否符合法規一致性。)
教務處
準第二條所提「自辦招生考試工作
酬勞費用支給基準表」與附表名稱
「各項試務工作酬勞費用支給基準
表」不一致,未符合法規一致性。
二、本校業於 110 年 3 月 20 日行
政會議修訂通過附表名稱為「自辦
招生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基準
表」,顯見應為疏失未修訂,建議修
權責單位回復將提案修訂條文文字並公告周知。
訂後更新至本校官網。
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業務
本校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基準附
─本校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
表中十六所提之名稱「經費稽核委
3 給基準附表中十六所提之名 教務處 員會」已於 104 年 11 月 17 日行政 權責單位回復將提案修訂條文刪除「經費稽核委員會」之文字。
稱「經費稽核委員會」已廢止。
會議通過廢止,建議依相關法規修
(是否符合法規一致性。)
訂更新。
36

項次
稽核項目
權責單位
改善建議
權責單位改善情況及後續追蹤
一、依相關規定「個人執行招生業
務若屬職掌工作時,不得另支給酬
勞。」,本校辦理 109 年招生業務人
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業務
員確有領取相關酬勞情事。
4
─個人執行招生業務若屬職
掌工作時,不得另支給酬勞。
(1)確認本校執行招生業務人
員。
(2)確認 109 年辦理招生業務
教務處
二、倘因招生業務致使承辦未能於
上班時間完成相關事務,致使加班
之事實,建議依本校人事法規簽請
加班程序,保障相關人員權益。
權責單位回復本校未設立招生組,招生非註冊組直屬職掌業務;
相關招生試務工作成員,依本校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擔任或調用
兼任之,且其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無給職(但得酌給工作津貼)。
其招生之工作費補貼皆經過校內正式簽會公文流程,奉核後辦
簽呈、核銷憑證及相關文件,
不 應 與 本 項 目 (1) 有 同 之 人
員。
三、近年國立學校招生亦不易,常 理。
有免收報名費吸引考生報名之相關
措施,致使收入大幅減少,倘需獎
勵協助本項業務相關人員,建議依
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原
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。
依據相關規定「各項招生收支決算
表,應提送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稽
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業務
核」。唯實地查核本校各項招生收支
5
─109 年度各項招生收支決算
表,應提送稽核人員或稽核單
教務處
決算表提送主計室,爰建請業務單 權責單位回復自 110 年度起將招生收支結算表提送校務基金經費
位提送校務基金經費稽核人員或內 稽核人員。
位稽核。
部控制稽核小組稽核。(註:本校目
前為校務基金稽核及內部控制稽核
雙軌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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